关于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变更等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
为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变更、返还等事项通知如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后,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属于所有权转让的,按规定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属房屋灭失或多交存部分,按规定办理返还。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变更的办理
1、新购商品房。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存维修资金后又解除购房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已缴存维修资金的金额垫支给购房人,购房人收到该维修资金款项后,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的相关信息,并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待该房屋有新购买人后,新购买人支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垫支的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申请表》、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商品房购买合同及原、现业主身份证明到市住建局办理资金分账户更名手续。
2、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新业主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住建局办理维修资金分账户更名手续。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的办理
1、属房屋灭失的,业主持房屋产权注销证明、身份证明,经市住建局核实确认后,办理维修资金个人帐户注销手续,提取余款。
2、属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初始登记证明或测绘报告、相关业主身份证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及交存资金的证明材料等,经市住建局核实确认后,办理多交资金退回手续。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