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缴交基数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2015年度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参数的变动情况,现决定自2016年3月1日始,对市区各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基数调整如下:
序号 | 建筑类型 | 单位造价(元/㎡) |
1 | 别墅(1-3层) | 1200 |
2 | 低层建筑(1-7层) | 1500 |
3 | 高层建筑(8-12层) | 1170 |
4 | 高层建筑(13-18层) | 1790 |
5 | 高层建筑(19-25层) | 1930 |
6 | 高层建筑(26-33层) | 1940 |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根据本地建安造价情况合理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2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