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归集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商品房买受人、市房产 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韶关市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意见》(韶府办【2〇〇7】 282号)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 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商品住宅的业主及住宅小区的非住宅业主应当及 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与商品房 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的交存金额。
二、 从2018年1月10日起,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 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向商品房买受人开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指导购房人在30内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 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2018年1月10日后签订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业务时,应当收取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四、 2018年1月1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 买受人,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开 发企业不得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 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完成房产测绘。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已交存的首 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作退补;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对已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实行多遐少补。
五、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分期繳交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每年代收后,应当于次 年5月份前全额划转至市住建管理局专项账号。未经我局核 查先行支出或延期划转的,视为挪用行为。